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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定建筑工程成本造价

江苏立法规定建筑工程成本造价

  新浪地产 
 
  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宣贯新闻发布会,作为省地方规章,办法对工程成本计价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控制商品房成本和定价有一定帮助,也有利于严格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最高限价管理。此外,针对建筑工地污染环境的问题,《办法》特别强调要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

  “建筑大省”面临工程造价管理之惑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解释说,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我省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作为建筑业大省,江苏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全省建筑业总量达10582.88亿元,在全国领先。但是,当前建筑市场发育并不完善,孙如林认为“工程造价计价随意性大;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不高;一些建设单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此外,阴阳合同屡禁不止,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据悉,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施工阶段,而《办法》则将控制范围扩展到从工程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

  防止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是重点

  省住建厅副厅长徐学军介绍说,我省每年的建设项目中,国有资金投资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9年达到了4349.5亿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大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使用的资金,来源于人民群众且投资额较大,因此社会关注度颇高。“由于当前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造价失控的现象屡屡发生。”

  对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办法》制定了管理规定,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工程决算,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等等。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政策支持

  近几年,政府专项整治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治本。徐学军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多样,其中根子,主要还在于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制度不严。

  比如,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及审核程序、竣工结算及审核完成的时限等,未予以约定或约定不严谨,结果便出现楼盘竣工之后开发商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现象,而一些施工企业则以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支付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办法》完善了竣工结算制度。其中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同时,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这样,为遏制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

  现场环保措施费列入合同

  江苏是建筑业大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但城市中施工工地遍地开花,也给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安全事故频发成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社会问题之一。从11月1日起实行的《办法》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规定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计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都可列入造价,包括防扬尘洒水费用,现场绿化,施工机械设备防噪声防扰民的措施,场地排水排污措施费用等等;安全费用则包括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通道,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等费用。

  规范成本利于控制房价

  当前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江苏为建设工程成本造价立法,对控制房价作用有多大?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成本与房价不是一回事,商品房价格是由土地、建设税费、建安工程费、开发商利润等组成,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只是其中一部分,在目前比较高的商品房价格中,工程造价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统计显示,从2003年以来建安成本的涨幅累计不超过30%,远低于房价涨幅。因此,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房价,但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需要综合治理。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后,住建部门除了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投机炒房等行为外,还将依照《办法》的规定,对发包和承包价格计价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计价依据中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的及时调整,严格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的增加。同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发包价格的管理,严格经适房和保障房建设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审核备查工作,防止高估冒算、串通投标,并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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