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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报名及投标截标时投标单位不够法定最低数时的处理办法

关于投标报名及投标截标时投标单位不够法定最低数时的处理办法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么一种状况——在招标报名阶段或者投标截止时,投标人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家数(3家),这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很大一部分招标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回答继续发布二次公告,如果二次公告依然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家数那么就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中标人。对于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我们来说这么回答明显是不严谨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都可以说这么回答是有一定的错误性的,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样的呢?我认为应该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认真的对待此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依照法规来看我们只能认定当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不够三家时我们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但是当第二次发布公告后投标人依然达不到法定的三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应该再怎么去做。

  2、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从七部委30号令我们可以看出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条例做出了补充说明,明确了施工类的项目在两次公告后依然无法达到法定要求家数的投标人我们应该怎么做。

  3、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讲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对于货物采购的招投标办法来说我们又看到了不一样的处理办法,对于两次招标,投标人不够的变为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种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4、七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讲到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来说同样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如果第二次依然无法达到法定投标人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对于监理类招标我们国家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专门的《招标投标办法》,那么是不是说我们的勘察设计及监理在两次报名后达不到法定的家数就没有处理办法了呢,显然不是的,对于国家法律来说有参照执行一说,对于监理类项目及勘察设计类项目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工程类项目及货物类项目的规定进行执行。

  二、作为代理公司我们应该怎么做

  作为一家成熟的招标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我认为:

  当一个项目在第一次公告发布后,在相应的报名时间内没有达到最低投标单位数时或者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没有达到最低投标单位家数时,我们需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招标人并给出重新发布公告进行第二次招标的建议,经招标人同意以后我们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如果依旧遇到上述情况那么我们依然是在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并提出让招标人改变本项目招标方式的意见,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施工类项目

  (1)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首先要在通知到招标人的情况下,向招标人提供一份报名情况说明或递交投标文件情况说明,在里面写明相应的情况。由招标人根据我们的书面情况编写一份对审批部门的红头文件——改变招标方式的申请说明,改变招标方式的申请说明必须说清楚两次发布公告的报名时间及报名截止后的报名单位数或递交投标文件时的情况,同时在申请的末尾写明将招标方式改变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直接指定中标人的形式。准备好后连同相应审批部门的文件一并交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准备好相应项目的公告、审批文件及改变招标方式的说明一并交付项目审批单位,经审批单位同意后即可改变招标方式。(2)非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及时通知招标人相应的情况后,向招标人出具一个报名情况说明或递交投标文件情况说明(需要说清楚发布公告及报名时间,报名情况或递交标书情况)并同时提供相应发布公告媒体的公告,由招标人明确情况后做出改变招标方式的决定。

  2、货物类项目两次公告后报名的投标单位数或递交标书的投标单位依然不够三家的,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当报名的投标单位少于2家时或递交标书的投标单位少于2家时,我们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汇报情况,并向招标人提出改变招标方式建议,招标人同意后将相应的改变招标方式的申请说明(与施工类类同)交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准备好相应的项目公告、审批文件及改变招标方式的说明一并交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即可不再进行招标。

  (2)当投标单位为2家的时,依照法规我们可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3、勘察设计类项目及监理类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我需要参照施工类项目及货物类项目的办法执行。

  三、相关实例

  以我实际的操作给大家讲个范例,我们公司在2013年3月份接到一个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的监理招标,本项目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投资发[2011]496号文核准。其中该项目的监理为委托公开招标,3月初我们受招标人委托承揽了本项目的监理招标并于2013年3月19日同时在《山西招投标网》(http://www.sxbid.com.cn/)、《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tyztb.com/)、《山西经济日报》上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截止2013年3月25日报名结束时本次报名未能达到法定的3家,我们第一时间通知了招标人报名的情况并向招标人提出发布第二次公告重新招标的意见。在招标人采纳我们的意见后我们又于2013年3月27日在《山西招投标网》、(http://www.sxbid.com.cn/)、《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tyztb.com/)、《山西经济日报》上发布本项目的第二次招标公告,截止2013年4月2日报名结束时,投标报名单位依然不够法定的3家人数,我们当下与招标人联系汇报报名情况后并提出让招标人参考七部委30号令对本项目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改变招标方式,并于报名结束后的第二天向招标人出具了报名情况说明,经招标人研究后参照我公司报名情况说明和实际情况书写了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改变招标方式的申请书交付我公司。我们将该项目的改变招标方式的申请书、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情况确认说明、山西省发改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立项文件及两次发布公告的相应媒体的截图装订成册后,提交给山西省发改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进行审批,经过审批同意后招标人即改变了本项目的招标方式。

  四、遇到的问题

  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现阶段没有办法能够很有效的解决的。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招投标行业作为一个越来越成熟的行业,国家一直在不断的规划与完善它,但毕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很多问题都是遇见后才发现还没能规定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就比如我们上述讲到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类的招标,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详细的规定。在报名单位数不够法定的最低数或者递交投标文件不够法定的最低单位数时,我们应该怎么做,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会在不断的完善中细化这些地方的。

  2、管理界定不清楚。现阶段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谓是五花八门,各个行业有着行业不同的监管部门,就好像房屋建设工程的和公路建设工程的两个监管部门不一样,一个是招投标管理中心,一个是公路局,有时候还涉及到审批的部门,比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样就会导致在某些时候,当项目出现不清楚的地方时出现“打架”现象,各个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可能是不一致的。

  上述问题是我在实际中遇到发现的,有可能现阶段无法很有效的解决,但是我相信在今后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后,都会一一解决的。

  作为一名职业的招标代理人,我始终认为严谨、细致是我们不可缺少的品质,我们的严谨与细致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招标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来做是我们每一个代理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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