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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锅炉设备招标公告 二、项目编号:2017-NJFZ-1010-01 三、项目情况: 序号 地点 附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包)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 (四)近三年内参加军队或地方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书) (五)须提供法人授权代表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 (六)投标人须提供所投锅炉品牌制造商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销售唯一授权。(国内产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进口产品可提供国内总代理授权) (七)所投锅炉品牌制造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B级及以上资质。 (八)安装维保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保单位为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或投标联合体中的安装、售后服务单位) (九)所投锅炉品牌制造商具备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 (十)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允许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与安装、售后维保单位(安装和维保必须为同一方)组成的联合体,且应确定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为投标主体。 五、申请材料和递交要求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企业委托书以及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2014-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6、开户行资信证明、注册地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7、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三)—(十)条证明文件。 (二)递交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工整、规范、统一、清晰,采用A4幅面纸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应当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一式3(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墨水填写,并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 4、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5、申请材料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6、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明确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送达采购机构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将拒收。 7、电报、电话、电传、快递等形式的概不接受。 (三)资格预审方法及结果判定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按照本公告载明的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四)结果告知 我部将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售采购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发售采购文件。 六、资格预审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1、公告时间:2017年 9 月 19 日至2017年 9 月 24 日 2、申请资料接收时间:2017年 9月 25 日 至2017年9月 29日 3、福州市鼓楼区洪山桥原厝30号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办公楼二楼。 说明:申请材料递交时间为工作日8:00-11:30和15:00-18:00,非工作时间不予受理。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向采购机构如实提供相关材 料。 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资格预审和后续采购的,将给予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霁桐 电 话:17705027106 传 真:0591-24926092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桥原厝30号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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